原告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某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和某岭社区)。
负责人鲍志勇,和某岭社区书记。
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赤壁航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赤壁航电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岭社区与被告赤壁航电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中,因被告赤壁航电公司的账目被有关部门查封,导致双方无法对账查清往来,原告和某岭社区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某岭社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某岭社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某岭社区负担。
审判员 洪艳丽
书记员: 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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