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王金星(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振祥(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
回志刚(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

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唐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星,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祥,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回志刚,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8.72元,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通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8.72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满凤
审判员:李秀静
审判员:王德胜

书记员:李敏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