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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廉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刚,职工。
被告:廉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佟陆芳

书记员: 韩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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