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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刚,男,该公司公路小区物业办主任。
被告:任某文,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某文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侯正峰

书记员: 宫朝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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