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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
熊某某
宜昌兆永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石磊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兆永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32-2号。
被告石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761224613住石首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熊某某、石磊、宜昌兆永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雍少波
书记员:杨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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