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德兴市。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包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7)赣118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周某某对于承包经营的山地尚未取得林权登记,仅仅依据《桂竹坞承包合同书》不足以认定案涉墓位于其承包的山地。德兴市银城街道新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确认案涉墓位于公墓区。周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程杰
审判员 聂晓红
审判员 徐志锋
书记员: 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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