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周秀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范智超,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周秀林与被告王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晓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进谷、袁长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秀林的委托代理人范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秀林与王小某经陈连云介绍,王小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周秀林借款。2015年5月5日王小某向周秀林借款6万元,同时向周秀林出具了借据,后周秀林多次向王小某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小某向原告周秀林借款6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王小某应当偿还。被告王小某出具给原告周秀林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周秀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故对原告周秀林要求被告王小某自2016年4月10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王小某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秀林借款6万元,并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晓玲 审判员 夏进谷 审判员 袁长军
书记员:兰明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