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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冈市。被申请人:湖北万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七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95127955H。法定代表人:陈新友。
申请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万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20%股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20%股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胡虹霞
审判员 朱 霞
书记员:黄曼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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