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性别:**,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4********,**族,****,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安顺市西秀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6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使贵B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安顺往贵阳方向行驶,在行驶至**线**公路**km+**m处时,撞上行人张某某,发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的损伤符合巨大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至颅脑崩裂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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