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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周某
刘某
申请人周某,男,46岁,汉族,务农,住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4组。
申请人刘某,男,49岁,汉族,务农,住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3组。
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刘某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刘某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14年2月20日经马桥镇笔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刘某应付申请人周某劳动报酬1500元,定于2014年3月5日前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如下:
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如下:
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彭勇
书记员:赵礼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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