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张协,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第三人: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72431233F。
法定代表人:黄海雪。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海雪、第三人萍乡市川源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347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建波
审判员 邓超
人民陪审员 朱建芳
书记员: 付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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