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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龙,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72880306-8。
法定代表人刘靖,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朝阳,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因认为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国龙,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朝阳、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位于阜平县××镇南街××号,因“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项目建设,原告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2018年4月13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告申请“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1、征收决定;2、征收项目的红线图;3、征收补偿方案;4、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4、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5、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城乡规划;8、专项规划;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10、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年5月4日,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对原告申请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答复,但对原告“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涉及原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EMS邮寄单、邮件投递状况网上查询记录。2、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公开信息为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的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周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4、阜平县人民政府对周某某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告辩称,原告周某某申请公开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征收决定、征收项目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事项,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公开。原告周某某申请公开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涉及其自身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因此信息不存在,答辩人依法及时给予了答复。被答辩人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阜平县人民政府对周某某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2、EMS邮寄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理人于2018年4月13日自北京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关于“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项目1、征收决定;2、征收项目的红线图;3、征收补偿方案;4、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4、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5、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城乡规划;8、专项规划;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10、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5月4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一、你所申请公开的“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专项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计划、涉及自身房屋征收决定书”三项信息不存在。二、你所申请公开的“征收项目的红线图”和“征收决定的红线图”二项信息,由于无法提供复印件,你可到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阅。三、你所申请公开的其他六项信息予以提供复印件。2018年5月7日,被告将该答复书及相关信息资料寄送原告。本案庭审中,被告又向原告当庭送达补充答复书,对信息公开答复书进行补充更正,该补充答复书的内容为:2018年5月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一、……涉及自身房屋征收决定书”出现笔误,与你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意思一致,现更正为“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进行了提供和答复。虽然被告在答复书中将原告申请公开的“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书写为“涉及自身房屋征收决定书”,但对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是明确的。庭审中被告又向原告送达了补充答复书,进行了补充更正。因此,原告已经完全获知了“涉及自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一信息不存在的情形,原告的信息获取目的已经实现。综上,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青
人民陪审员 郑国强
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

书记员: 党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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