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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军与袁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周建军,男,197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袁某某,男,39岁,汉族,大学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周建军与被告袁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建军于2014年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周建军负担237元,退回原告周建军237元。

审 判 长  罗晓明 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 人民陪审员  刘希军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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