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125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解某、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12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解某、郑某某申请解除对该30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解某、郑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