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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解某、郑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125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解某、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12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解某、郑某某申请解除对该30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解某、郑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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