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龚正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黎小斌。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熊端芳。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黎晓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利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鸣放。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滨。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江。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克忠。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其。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文利。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福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海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利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少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世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元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正兴。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李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秋。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海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进。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兴。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淑兰。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希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杏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科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磊。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炎。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五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正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长沙市香樟路雨花区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聂文涛,局长。
周某某、龚正明等39人因诉长沙市雨花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建设管理行政批准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发展和改革局雨发改投发(2011)070号《关于川河村农民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主要是就建设项目名称与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等方面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复。立项获批准后,再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之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如果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还需再进行相关征地程序。故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立项批复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被诉立项批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光辉 审判员 柳志敢 审判员 王真铮
书记员:旷学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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