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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镇江市。

周某某因诉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3月19日,周某某以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办事处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办事处对其管控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周某某和其兄周白根乘公交车准备到镇江,然后坐火车到太原。在公交车停靠三山镇站时,数名男子将周白根和周某某拖下车带回家中,并限制人身自由二十余小时。因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接到“110”指令后,未及时出警,遂起诉要求确认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称,两人系被宜城办组织实施的信访管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起诉事项所涉行为属于信访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猛
审判员 朱智玲
审判员 陈静

书记员: 晁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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