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克英。
被告长沙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28号香樟兰亭5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英诉被告长沙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克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周克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唐琳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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