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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新疆巴州红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周某某
李坤(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
新疆巴州红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孙建平(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坤,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巴州红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红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提交库尔勒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巴州地区仅有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这一家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六条  的规定,该仲裁委员会可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有效,申请人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红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提交库尔勒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巴州地区仅有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这一家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六条  的规定,该仲裁委员会可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有效,申请人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红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来永存
审判员:刘燕
审判员:赵艳萍

书记员:佘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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