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旅悟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田达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上海旅悟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 磊
书记员:周 恒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