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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其尔诉刘全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吾其尔
推力杰
托乎提·玉素甫(新疆碟谷律师事务所)
刘全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吾其尔,男,蒙古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和硕县。
委托代理人推力杰,女,蒙古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和硕县。
委托代理人托乎提·玉素甫,新疆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胜,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博湖县。
上诉人吾其尔与被上诉人刘全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吾其尔不服博湖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吾其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吾其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吾其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吾其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吾其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马建忠
审判员:敖登高娃

书记员:唐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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