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文,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张某某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窦智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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