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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
吴春阳
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村民委员会
赵连国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春阳,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
法定代表人:牛兴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连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中上诉人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后在未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就进行非法生产开采,本身存在过错,因上诉人提交的开采矿石数量与被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票据统计的上诉人开采的矿石数量不一致,故对上诉人获取的收益无法认定。对上诉人不能提供采矿时的图纸导致无法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返还其承包费并赔偿其因投入所受损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中上诉人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后在未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就进行非法生产开采,本身存在过错,因上诉人提交的开采矿石数量与被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票据统计的上诉人开采的矿石数量不一致,故对上诉人获取的收益无法认定。对上诉人不能提供采矿时的图纸导致无法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返还其承包费并赔偿其因投入所受损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常
审判员:张秀娟
审判员:李建波
书记员:房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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