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民,女,1970年5月14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养老保险处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夫,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上诉人吴爱民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行初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爱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爱民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村
审判员 秦广林
审判员 付陈友
书记员: 李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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