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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务农,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某,男,1963年6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吴永华与被告喻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永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永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吴永华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吴永华负担。
审判员 熊国华
书记员:熊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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