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永华与喻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吴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务农,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某,男,1963年6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吴永华与被告喻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永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永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吴永华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吴永华负担。

审判员  熊国华

书记员:熊茂君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