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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关某甲,曾用名周某甲,绰号炮哥,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8日,以冒充吴川市创卫创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份《关于开展“净水健康爱心惠民”公益慈善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到吴川市各乡镇欺骗群众在其购买空调就会享有政府的优惠政策并返还购买空调价格的70%现金给该买主,造成多名群众上当受骗。经粤千福田专审字【2020】123号《关于对关某甲涉嫌诈骗的总数额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关某甲涉嫌诈骗的总数额合计为337752.8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关某甲被湛江市霞山分局海滨派出所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关某甲对其诈骗杨某某、庄某某、林某甲林某某、杨某丙杨某甲、梁某某、梁某乙、梁某甲、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周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祝某甲、康某甲等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杨某丁、杨某丙、陈某甲、蔡某某、吴某甲、肖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 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周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祝某甲、康某甲、庄某某、杨某丙、林某甲、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吴某甲、祝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政府虚假文件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卷18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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