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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纪某甲、纪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纪某甲
吴某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甲,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纪某乙,居民。
上诉人纪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纪某甲。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纪某甲。

审判长:刘群勇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周丽

书记员:王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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