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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与金富、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吴文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五大连池市。被告:金富,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刘晓琴,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吴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富、刘晓琴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0元。事实和理由:金富与刘晓琴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日,金富、刘晓琴在吴文华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此借款经吴文华多次索要,金富、刘晓琴一直未偿还。金富、刘晓琴均未答辩。吴文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金富、刘晓琴借款40,000元的事实。金富、刘晓琴未出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吴文华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金富与刘晓琴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日,金富、刘晓琴在吴文华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此借款经吴文华多次索要,金富、刘晓琴一直未偿还。吴文华诉讼到法院后,金富偿还给吴文华借款4,000元。吴文华要求金富、刘晓琴共同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8,000(利率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截至到2018年1月7日)。
原告吴文华与被告金富、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富、刘晓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富、刘晓琴在吴文华处借款的事实清楚,以有效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金富、刘晓琴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吴文华要求的利率及计息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对吴文华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富、刘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文华借款36,000元及利息8,000元,合计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金富、刘晓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蒲新宇

书记员: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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