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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吴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胡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

书记员: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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