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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军与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吴建军
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吴建军。
委托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震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现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已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黄冈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建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1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现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已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黄冈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建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15元免收。

审判长:龙振羽

书记员:罗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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