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吴建军
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吴建军。
委托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震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现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已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黄冈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建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1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冈艳阳天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现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已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黄冈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建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15元免收。
审判长:龙振羽
书记员:罗中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