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诉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吴某某
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城区会元乡康某村。
代表人刘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顺城区会元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康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发包方收回2.0亩,因发包方已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耕种,故原告应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2.0亩并赔偿损失。因此,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待明确被告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发包方收回2.0亩,因发包方已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耕种,故原告应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2.0亩并赔偿损失。因此,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待明确被告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吴某某。

审判长:邹铁军

书记员:杨航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