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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27民初186号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吴某某与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丁贵文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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