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不动产登记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某,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土资源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国土资源局分局地籍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石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不动产登记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及第三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不动产登记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及第三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艳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杨炜
书记员: 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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