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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业。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敖登格日乐
书记员: 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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