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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业。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敖登格日乐

书记员: 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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