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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吴某
原某某

原告:吴某,男,1985年3月生于灵武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被告:原某某,男,50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5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范永华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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