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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黄州区禹某办新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吴某某。
被告黄州区禹某办新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禹某办新河村。
代表人王耀红,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州区禹某办新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书记员:侯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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