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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吕某
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
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
刘晓

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义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吕某与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逸辰、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加盟费20000元及管理费8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快递派送费1251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签署快递加盟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28000元(20000元加盟押金费、8000元管理费)加盟被告公司快递业务,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原告加盟期间,依约履行收发快递的业务,但被告却迟迟不结算快递派送费用,而且经常不经营公司,致使现在无法经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加盟费用并要求结算派送费用,但被告签署下欠条后便置之不理。
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吕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无能力支付所欠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吕某与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吕某加盟费20000元、管理费8000元;
三、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快递派送费12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吕某与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吕某加盟费20000元、管理费8000元;
三、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快递派送费12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被告武汉合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俊华

书记员: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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