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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吕某某。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C区6楼。
法定代表人马仲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万里,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沈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孙国文 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王海新

书记员:张腾腾 速录员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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