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丰,系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庆安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庆安县。
原审被告:刘国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有、原审被告刘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24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王婧
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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