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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吕某某
栾晓霞(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任某甲
任某乙
任某丙
吕某甲

原告吕某某,太原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栾晓霞,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甲,太原钢铁学院退休教师,
090037。
被告任某乙,太原市蔬菜公司下属单位显通交家电市场下岗职工。
被告任某丙,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太钢支行内退职工。
被告吕某甲。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栾晓霞,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任孟荣剩余的抚恤金100773.7元由原告吕某某分得40773.7元,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每人分得15000元,被告任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及其他三被告;
二、任孟荣生前的存款99000元由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每人分得24750元,被告任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其他三被告;
三、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3.9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818.78元,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每人负担818.7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任孟荣剩余的抚恤金100773.7元由原告吕某某分得40773.7元,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每人分得15000元,被告任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及其他三被告;
二、任孟荣生前的存款99000元由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每人分得24750元,被告任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其他三被告;
三、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3.9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818.78元,被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吕某甲每人负担818.7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刘勍

书记员: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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