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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层。
负责人:苏惠渔。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帅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吕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2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吕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根据原告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部分查封了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账户名:XXXXXXXXXXX)。2019年6月10日,原告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账户名: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账户名:XXXXXXXXXXX)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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