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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三则诉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吕三则
张李毛
王某某

原告吕三则,男,汉族,静乐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李毛,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静乐县致远中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三则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三则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三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三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为677.5元,由原告吕三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三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三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为677.5元,由原告吕三则负担。

审判长:刘晶

书记员:吕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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