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局丰满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赵彬,该局丰满分局科员。被申请人段某某,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6)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吉市国土资罚字(2016)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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