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董强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6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号**幢**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
上述五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强伟、黄某某、蒋某某、汪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8日,合浦县公安局在重庆市垫江县将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董强伟、黄某某、蒋某某、汪某甲、周某某抓获。经侦查,被告人董强伟、黄某某、蒋某某、汪某甲、周某某及张某、丁某某(均刑事拘留在逃)等人受汪某某(另案处理)逐层指使,分工明确,在重庆市通过办理银行卡、办理手机卡、办理U盾、注册POS机、到银行取款等方式,利用网上借贷等手段,对被害人某某甲、李某甲、丁某乙、某某乙、苏某某、吴某某、焦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实施诈骗,并对涉案赃款进行转移而形成一个洗钱团伙,至2019年11月27日、28日止该团伙共诈骗被害人某某甲、李某甲、丁某乙、某某乙、苏某某、吴某某、焦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共十人人民币共687539元及其他各地受害人的特大金额。
(一)某某甲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某某甲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区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29000元。其中被害人某某甲分四次通过银行ATM无卡存款的方式(金额分别为9900元、100元、9900元、100元)存20000元至夏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2848266********)。(1)其中有10000元转至夏某某的银行卡后通过POS机(商户:奥利给珠宝店,结算卡号:622841047********,结算人:韩某)消费204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20000元至被告人董强伟的银行卡内(卡号:621691********),接着被告人董强伟持卡将20000元取现;(2)另外10000元转至夏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后,夏某某将19100元转至夏某雪的银行卡内(卡号:621700107********),后夏某雪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商户:昆区李丹珠宝店,结算卡号:622841047********,结算人:韩某)消费295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20000元至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 621700376********),接着被告人黄某某持卡将20000元取现转移赃款。
(二)姚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姚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8400元。其中被害人姚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7500元至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05********),后林某某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商户:善上珠宝经营部,结算卡号:622841113********,结算人:陈某)消费163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20000元至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2262051********)、转20000元至韩某的银行卡(卡号: 621700376********),接着被告人黄某某和韩某持卡取现转移赃款。
(三)苏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4日,被害人苏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44900元。其中被害人苏某某通过福建**村商业银行于机银行转账30000元至夏某雪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 6217001070********),后夏某雪通过POS机(商户:泽昌建材经营部,结算卡号:622841047********,结算人:韩伟)消费385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分别转20000元至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2203310********)、转20000元至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1792********),接着被告人黄某某持卡取现40000元。
(四)姜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姜某某在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91960元。其中被害人姜某某分别通过云闪付转账至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61********)共计22560元(第一次转10000元、第二次转10000元、第三次转2560元)、转账至白顺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09020******) 共计18000元(第一次转10000元、第二次转8000元)。(1)姜某某通过云闪付转账22560元至张某某的银行卡后,接着张某某的银行卡转24340元(第一次转9990元、第二次转14350元)至白顺龙的银行卡(卡号: 621700104********),后白顺龙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商户: 智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卡:622841047******** ,结算人:韩某)消费31750元,该笔资金转入结算卡后转7000元至韩伟的银行卡(卡号:621793********)、转9800元、6100元、4000元至韩某的银行卡(卡号:621528******** )、转6500元、7800元、5600元至韩某的银行卡(卡号:621691********),之后韩某持银行卡取现转移赃款。(2) 姜某某通过云闪付转账18000元至白顺龙的银行卡后,白顺龙的银行卡通过POS机(结算卡:622203310********,结算人:李某乙)消费30790元,该笔资金转入结算卡后转6900元、13000元交被告人蒋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3668376********),之后被告人蒋某某持银行卡取钱转移赃款。
(五)某某乙被诈骗案:2019年10月20日,被害人某某乙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号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101100元。其中被害人某某乙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机银行转账2500元至韦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9********),后韦某某转6020元至张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2841063********)接着张某某通过POS机(商户:大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结算卡号:623052047********,结算人:董强伟)消费12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分别转19900至韩某的银行卡(卡号:621793********)、转19900元至被告人李某乙的银行卡(卡号:621462522********),转19900元至被告人蒋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3668376********),转7300元被告人汪某甲的银行卡内(卡号:621700376********),接着被告人蒋某某、汪某甲和韩某、李某乙持卡取现转移赃款。
(六)王某甲被诈骗案:2019年10月20日至22日,被害人王某甲在**市**路蓝调一品**区**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21580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甲分两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金额分别为25000元、17000元) 至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卡号: 622203160********,资金池)。(1)其中有25000元转至张某的银行卡后通过POS机(结算卡号:623052047********,结算人:董强伟)消费28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19900元至被告人蒋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623668376********),接着被告人蒋某某持卡转移赃款;(2)另外17000元转至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后,张某将17000元转至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622841063********,资金池),后张某某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商户:五华区萌颜春天美容院,结算卡号:621691********,结算人:张某)消费1706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12600元至被告人汪某甲的银行卡内(卡号:621700376********),接着被告人汪某甲持银行卡取现转移赃款。
(七)焦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焦某某在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街**号**号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68000元。其中被害人焦某某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转账19200元至余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031********),后余某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商户:云石居珠宝有限公司,结算卡号:621691********,结算人:张某)消费351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分别转19500元至被告人汪某甲的银行卡(卡号:621669320********)、转19500元至被告人汪某甲的银行卡(卡号:621793********),接着被告人汪某甲持卡取现转移赃款。
(八)吴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1月6日至9日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浙江省嘉善县**镇**村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61000元。其中被害人吴某某分二次通过于机银行转账的方式(金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转30000元至王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21723240********)。(1)其中有20000元转至王某某的银行卡后通过POS机(结算卡号:62284807********,结算人:徐某某)消费2100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14400元至被告人董强伟的银行卡内(卡号:621483********),接着被告人董强伟持卡将钱取现;(2)另外10000元转至王某某的银行卡后通过POS机(结算卡号:62284807********,结算人:徐某某)消费9995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19800元至被告人董强伟的银行卡内(卡号:622848047********),接着被告人董强伟持卡将钱取现。
(九)李某甲被诈骗案:2019年11月10日至12日,被害人李某甲在**省昆明市西山区**栋**室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50493元。其中被害人李某甲通过中国银行于机银行转账10000元至锁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40********),后锁某某转11481元至王兵的银行卡(卡号:621775101********),接着王某通过POS机(结算卡号:622848047********,结算人:高某)消费1649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20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621483********),接着被告人周某某持卡将20000元取现转移赃款。
(十)丁某乙被诈骗案: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丁某乙在**省句容市开发区**幢**室家中在网上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16886元。其中被害人丁某乙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1488元至锁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40********),后锁某某转11481元至王兵的银行卡(卡号:621775101********),接着王某通过POS机(结算卡号:622848047********,结算人:高某)消费16490元,后该笔资金转入到POS机结算卡后便转20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银行卡内(卡号:621483********),接着被告人周某某持卡将20000元取现转移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银行卡账目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甲、李某甲等人陈述;3.被告人董强伟、黄某某、蒋某某、汪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强伟、黄某某、蒋某某、汪某甲、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强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强伟、黄某某、蒋某某、汪某甲、周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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