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艾某
康某某房产公司
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
何卫林(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司某某·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霍城县。
被告:康某某房产公司。
被告: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浩,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卫林,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司某某·艾某诉被告康某某房产公司、被告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司某某·艾某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司某某·艾某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吉力力
审判员:魏志明
书记员:贾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