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牛利华 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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