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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源区。被告:杨守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杨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证据原件,无法开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承担。
审判员 柳 本 清
书记员:欧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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