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成哥、老叶,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面包店员工,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合股,并雇请了吴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为管理和技术工人,在罗定市**镇***工业园一旧厂房内开设啤酒加工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散装啤酒原液灌装到标注有“百威”牌的啤酒罐内,并包装成箱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负责购买生产机械设备、“百威”牌的空啤酒罐和包装纸箱、聘请工人以及向江西省赣州市****有限公司购得散装啤酒等工作。2020年1月15日,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工场,并扣押作案设备、印有“百威”商标的成品啤酒1862箱(每箱24罐)、罐装成品啤酒36998罐、瓶盖15万个、纸箱5040个、空罐47604个等物品。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百威”成品啤酒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总价值293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9366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柱天
检察官助理 欧丝丽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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