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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代理人王杰,系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石某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杰,被告石某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所争议的土地,其性质系国有土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诉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书记员:乔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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