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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克拉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光路1幢。
法定代表人:甘双学,该酒店总经理。
原告叶某与被告湖北克拉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叶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松
书记员: 肖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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