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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被告:黄胜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叶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书记员:刘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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